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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分類:★法律人看這裡★ (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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算開個話題吧! 強姦犯始終是受刑人社會復歸的重大爭議?

你認為在目前社會體系下有任何措施能使這部份的處理更為妥善嗎?

亦或是對於這類型犯罪人應行如何之處理模式?

無論是從法益或社會學或哲學角度來頗析,分享看法吧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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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news.pchome.com.tw/society/tvbs/20070927/index-20070927151937391731.html

入獄12年的華岡之狼,楊姓受刑人在下午3點獲得假釋出獄,回到花蓮家鄉。

身穿藍綠色上衣,頭戴紅色棒球帽,低頭步出花蓮監獄,沒有多說話,但在獲釋之前,發表簡短聲明,對於自己獲釋,感到惶恐,對於曾被他傷害的人,更感到歉意,希望未來能繼續向上努力,來回報社會願意給他一次機會。楊姓受刑人在牧師陪同下,步出花蓮監獄,將前往花蓮地檢署領取保護管束令。在出獄之前,他曾發表聲明稿寫到:知道假釋獲准之後,心情的喜悅似乎沒有想像中強烈,反而有種莫名的苦悲湧上心頭,內心也慢慢沉重起來,對於曾經傷害過的人,要誠心說聲對不起,而人生上有一個污點,沒辦法抹去,不過會努力將汙點化為美麗的花,希望這次出獄之後,能夠有更好表現,回饋社會大眾。

輔導他的更生團契牧師黃明鎮也表示,相信楊姓受刑人不會再犯,並轉述楊姓受刑人對於今天出獄的感想。黃牧師說,許多受刑人關久了,對未來會感到茫然,而楊姓受刑人想到以前侵犯那麼多女性,並為社會帶來不安,就覺得這種惶恐遠不及被害人的傷痛,也感到很虧欠,並對於自己傷害過的女性表達抱歉。

而許多人對於楊姓受刑人假釋出獄仍感到不安,質疑是否有再犯可能,針對這點,下午花蓮地檢署也提出監控說明。花蓮地檢署發言人黃怡君:「目前法律依據,賦予我們的是對性侵害受保護管束人,我們可以實施宵禁,我們對於楊姓受保護管束人,可以輔以電子監控,換句話來講,我們對於楊姓受保護管束人宵禁,原則上是從晚上8點到隔天清晨5點。」

地檢署方面表示,在宵禁時間內,他的活動範圍只能在發射器30公尺內活動,等於是住家範圍內活動,如果有必要要到外縣市,也必須經過觀護人同意,而當地地檢署也會提供另一套監護系統,確保沒有再犯的可能,如果再犯3次,就可以撤銷假釋。

而楊姓受刑人向花蓮地檢署報到之後,檢察官將進行簡短偵訊,接著戴上電子腳環後,才算完成假釋手續,他也將返回花蓮住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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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法律如果僅為學習解釋學究柢的毫無意義存在,
解釋學相對的容易,艱難的是如何作出"選擇"。

不過當這樣說時,必然招致批判。以及招致如下之糾正:

思考的路徑並非由結果論推及原因,而是由論證的過程發展出結果,
意即在不預設立場之下,進行邏輯推演,導證出應然導證出的結論。
惟此,法律人才能有能力對事物做出評價,而不為自身價值觀所宥。

承上述,既然如此,在同樣法學方法的推導下,為何會導出截然不同的
論理?不確定法律概念之解釋?推論基礎之鏈結?以及資料面之差異?
觀之美國聯邦法院或我國大法官會議或德國憲法法庭,不也如此。

那麼抽絲剝繭到最後會不會就只剩下 [信仰]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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